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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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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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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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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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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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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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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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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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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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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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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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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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1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五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2 |
虚假出资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司发起人、股东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3 |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司发起人、股东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财务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5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清算组成员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6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7 |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冒用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8 |
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09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0 |
公司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2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3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改)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4 |
企业或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企业或经营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5 |
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6 |
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7 |
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8 |
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无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19 |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0 |
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或经营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1 |
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或经营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2 |
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企业或经营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3 |
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或经营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4 |
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5 |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
企业、公民、社会组织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6 |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7 |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8 |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29 |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0 |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无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侵权人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1 |
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国家工商局令第85号,1999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2 |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4月国家工商局令第85号,1999年6月修订)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3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无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主席令第3号公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4 |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售盐的处罚 |
无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5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
无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6 |
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前不履行检查义务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7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8 |
未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39 |
违反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规定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0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1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2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3 |
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4 |
向不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5 |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6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7 |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煤矿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8 |
被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处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49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无 |
《拍卖法》(1996年7月主席令第70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0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处罚 |
无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1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无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2 |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4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5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6 |
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7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8 |
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59 |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0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无 |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1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无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2-001 |
棉花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1.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修订,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棉花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2-002 |
2.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7月修订,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0号公布)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棉花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3-002 |
|
2.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3-008 |
8.严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7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4-002 |
|
2.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领第407号,2013年7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4-003 |
3.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领第407号,2013年7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5-001 |
对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农业机械销售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5-002 |
2.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农业机械销售者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7 |
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无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8-001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1.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便利的处罚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8-002 |
2.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企业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69 |
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十八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公司 |
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3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0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 |
无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正)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销售者 |
市场合同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1 |
对网络商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 |
市场合同科、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2 |
2,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按要求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3 |
3.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公示有关管理制度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网络市场监管办公室、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4 |
4.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网络市场监管办公室、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5 |
5.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6 |
6.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的,或未采取有效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7 |
7.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履行积极协助工商部门执法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8 |
8.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未签订服务合同,未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或未按要求备份保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09 |
9.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调整、使用信用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10 |
10.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 |
网络市场监管办公室、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11 |
11.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12 |
1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13 |
1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3703230204371-014 |
14.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 |
市场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局 |
向社会公开 |
三级2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