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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规划局共有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4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1
违法案件(事项)的移送、抄告
1.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2
2.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3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4
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5
5.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6
6.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7
7.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8
8.对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自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09
9.对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10
10.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11
11.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六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201-012
12.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及规划编制委托合同备案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第二十六条: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划设计单位
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2
村庄规划初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山东省住建厅2006年2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8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起施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1993年5月7日通过,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村庄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1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规划设计单位
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3
专项规划初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国家标准,建设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建设部1994年5月26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4]337号,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建设部1999年4月22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9]108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起施行)、《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发布国家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建设部2002年6月3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2002]135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建设部1995年1月14日发布国家标准,建标[1994]808号,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7]259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发布国家标准,建标[1998]246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发布国家标准,建标[1998]14号,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发布国家标准,建标[2000]282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建设部1999年6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建标[1999]149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第94号主席令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2007年4月13日,建设部第628号公告 国家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78号主席令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修正);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字[2014]75号,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第41号公告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供热术语标准》CJJ55-93(建设部1993年1月3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3]923号,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文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10年6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建设部公告第281号国家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公告第4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建设部、水利部1993年2月8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3]72号,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划规范》(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第178号公告国家标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06年7月12日建设部公告第451号,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 日颁布,2006年12月1 日起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999年11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1998年8月13日建设部建标[1998]1号发布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2003年8月19日建设部第174号公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4
规划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2月14日起施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7日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建部公告第880号批准国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国家标准,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修订公告第31号,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建设部1999年4月22日发布行业标准,建标[1999]108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3日住建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2008]227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业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发[2013]45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2013年7月23日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3]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06年6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建设部2007年10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第74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民政局、国土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4]91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建设单位、国土部门
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5
规划设计要求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22日执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住宅设计规规范》GB50096-2011(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年7月1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建设部第361号公告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第451号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
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含修建性详细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3、《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22日执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住宅设计规规范》GB50096-2011(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006年7月1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建设部第361号公告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第451号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2013年7月23日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3]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06年6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建设部2007年10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第74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民政局、国土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4]91号);《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0年12月24日住建部公告第885号国家标准,黄土地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建设部、质监总局2009年3月19日联合发布国家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
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207
建筑工程验线确认书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处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国家标准,建设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建设单位或个人
勘察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201
城乡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六十四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第六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3、《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3年)》(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46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
监督监察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202
城乡规划审批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3703230902203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3703230902204
城乡规划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3703230902205
行政处分建议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他权力
3703231002201
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十九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建规[2013]166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组织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建设单位或个人
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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