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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公安局共有权力事项243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26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1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2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3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4
对非法拦截、强登或者扒乘交通工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5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6
对聚众实施前五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7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8
对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09
对投放虚报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0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1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2
对组织、教唆、胁迫、诈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七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3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4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5
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6
对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7
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8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19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0
对移动、损毁国家边境设施、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1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境线走向或者修建有碍国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2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3
对破坏铁路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4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5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6
对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7
对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8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29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0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1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3
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4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5
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6
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7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8
对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39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0
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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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1
对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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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2
对虐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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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3
对遗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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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4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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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5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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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6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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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7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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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8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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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49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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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0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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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1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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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2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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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3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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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4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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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5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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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6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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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7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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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8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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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59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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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0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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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1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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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2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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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3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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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4
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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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5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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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6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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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7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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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8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69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0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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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1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2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3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4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5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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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6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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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7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8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79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80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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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81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182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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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1183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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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1184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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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85
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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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86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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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87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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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88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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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89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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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0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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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1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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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1192
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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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3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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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1194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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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5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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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6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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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7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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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8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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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01199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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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01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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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2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1年3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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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03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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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4-001
对持有、使用假币,变造货币的处罚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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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4-002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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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5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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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6-001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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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6-002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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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7-001
对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的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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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7-002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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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8-001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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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8-002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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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09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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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0-001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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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0-002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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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0-003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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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11-001
对违反增值税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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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1-002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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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1-003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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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1-004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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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2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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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3-001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总则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项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第二项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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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3-002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总则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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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4-001
对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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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4-002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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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4-003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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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4-004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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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5-001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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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5-002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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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5-003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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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5-004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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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5-005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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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6-001
对违反暂住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第一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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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6-002
对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第二项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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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6-003
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非法扣押暂住证、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第三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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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17-001
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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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2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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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3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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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4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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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5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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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6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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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7-007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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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8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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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1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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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2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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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3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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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4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项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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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5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五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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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6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三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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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7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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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8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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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09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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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10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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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11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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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12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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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13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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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19-014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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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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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0-001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一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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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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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0-002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二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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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0-003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四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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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1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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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1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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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2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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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3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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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4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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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5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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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6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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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7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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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8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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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09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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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22-010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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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11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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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22-012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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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2-013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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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23-001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处罚
对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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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3-002
对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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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3-003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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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3-004
对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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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3-005
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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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3-006
对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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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1
对运输危险化品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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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2
对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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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3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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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4
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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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5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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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6
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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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7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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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4-008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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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1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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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2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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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3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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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4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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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5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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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6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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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7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8
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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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5-009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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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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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6-001
对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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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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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6-002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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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6-003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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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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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1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一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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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2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一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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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3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二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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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4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二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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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5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三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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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6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三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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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7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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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8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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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09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四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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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10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五项赌博、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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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11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五项赌博、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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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12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六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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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7-013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第六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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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1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一项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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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2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二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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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3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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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4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四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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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5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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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8-006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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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9-001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一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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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9-002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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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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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29-003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二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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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0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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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1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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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2-001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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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2-002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3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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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4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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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5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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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6-001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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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6-002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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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7-001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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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37-002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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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38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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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39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总则五: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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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0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总则五: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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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1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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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2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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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3-001
对违反印刷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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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3-002
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一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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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3-003
对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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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3-004
对委托非指定印刷单位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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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4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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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5-001
对租赁房屋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第三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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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5-002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第四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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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5-003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第五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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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6-001
对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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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6-002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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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6-003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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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7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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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8-001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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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48-002
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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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49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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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0-001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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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0-002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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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1-001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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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1-002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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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1-003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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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52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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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53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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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4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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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5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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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56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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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57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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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58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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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59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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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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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0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或者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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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1
对保安服务公司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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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2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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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3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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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4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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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5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项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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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6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项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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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7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项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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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8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项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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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09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二款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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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0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第二款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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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1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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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61-012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项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二款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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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61-013
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项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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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4
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项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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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5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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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6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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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7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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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8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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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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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1-019
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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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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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2-001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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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2-002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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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2-003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第一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第二项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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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3-001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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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3-002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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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211164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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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5-001
对违反护照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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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5-002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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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5-003
对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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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6
对持用伪造、变迁、骗取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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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7-001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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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7-002
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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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7-003
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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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8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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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69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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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0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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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1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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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1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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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2
对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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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3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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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4
对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项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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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5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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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6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项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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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2-007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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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3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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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4
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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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5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外国人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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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6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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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7-001
对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对非法就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条第一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人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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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7-002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7-003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8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9-001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9-002
对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79-003
对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0-001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和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0-002
对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和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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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0-003
对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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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0-004
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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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1
对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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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2-001
对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2-002
对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总则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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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3-001
对未持证件出境、入境,持用无效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未持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第一项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3-002
对持用无效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第二项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3-003
对持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第三项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3-004
对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第四项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4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5
对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6-001
对扰乱口岸管理秩序,污辱边防检查人员,未经批准登陆,未按规定登陆的处罚
对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6-002
对、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6-003
对未经批准登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6-004
对未按规定登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7
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非法人员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8-001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8-002
对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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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89
对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三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0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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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1
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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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2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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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3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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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4-001
对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对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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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4-002
对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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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5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6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7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54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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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8-001
对违反边境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8-002
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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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8-003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1
对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2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3
对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十一条第二款: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4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5
对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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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11199-006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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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1
对消防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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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2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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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3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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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4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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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5
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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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6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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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7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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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8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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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1-009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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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2-001
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法定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处罚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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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2-002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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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2-003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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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2-004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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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1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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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2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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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3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4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5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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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6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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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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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8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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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3-009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4-001
对生产、储存、经营相关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4-002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4-003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5-001
对违规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有危险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5-002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1
对冒险作业、过失火灾、影响灭火救援和火灾现场勘查等行为的处罚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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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2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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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3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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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4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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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5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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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6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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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6-007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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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7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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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8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和电器线路、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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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09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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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0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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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1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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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2-001
对计算机病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造成危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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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2-002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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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2-003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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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2-004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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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3-001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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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3-002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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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4-001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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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4-002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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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4-003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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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4-004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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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5-001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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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5-002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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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5-003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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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6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五、六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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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7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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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1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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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2
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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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3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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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4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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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5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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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6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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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7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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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8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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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09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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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10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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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8-011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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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21119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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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0-001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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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0-002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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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0-003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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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0-004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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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0-005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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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1
对未落实和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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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2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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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3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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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4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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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5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公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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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6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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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7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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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8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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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09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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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10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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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1-011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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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2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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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1
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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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2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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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3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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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4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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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5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6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7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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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8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09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10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3-011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4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1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2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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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3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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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4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5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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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6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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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7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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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08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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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
-009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10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或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11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5-012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6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7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21128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1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2 
 
扣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3
临时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4 
查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5 
先行登记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6
抽样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7 
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8 
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09 
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10
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11 
拘留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1112 
限制活动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1101
行政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
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民、单位
县公安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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