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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档案局共有权力事项23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14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1项,其他权力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1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2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处罚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3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4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5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6
对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处罚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7
对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处罚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8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处罚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09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处罚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10
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处罚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11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政处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12
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政处分
1.《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2.《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与移交:(一)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二)未设立临时办事机构的,重大活动档案移交主办、承办单位档案室。”第十二条:“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13
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行政处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5514
对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政处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5501
对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为保管、收购、征购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集体和个人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5502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一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5503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一个
行政裁决
3703230605501
 
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裁决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十九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5501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的监督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3月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5501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1、《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者推广、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档发〔2006〕2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5502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5503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者批准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5504
接收县级部门档案进馆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订)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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