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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办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共有权力事项2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确认
3703230703901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审核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第三条: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2.《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7日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公民
沂源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3902
三侨考生高考照顾手续审核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0年10月修正,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27日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公民
沂源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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