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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共有权力事项1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2项,其他权力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1
对农机维修经营者的处罚
1.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2
2.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3
3.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4
4.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二十五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5
 
5.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二十六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6
6.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和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二十七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7
 
7.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未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1-008
8.对违规发放《作业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 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2-001
对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2-002
2.对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社会组织、公民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1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操作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的处罚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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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2
2.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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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3
3.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4
4.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处罚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5
5.对不携带驾驶证、
行驶证的处罚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四)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6
6.对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2803-007
7.对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处罚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801-001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强制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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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801-002
2.对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章载人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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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801-003
3.对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强制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2801-004
4.对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强制
1.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罚。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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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2801
农机事故认定
1.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农业部2011年第2号《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公民
农机监理站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80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等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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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2802
对维修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1.国务院令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等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食品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企业
农机维修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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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0280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检验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公民
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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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鲁价费发[2005]53号:主车检验30元/台次,挂车检验50元/台次 重喷放大号40元/台次    
其他权力
3703
231002802
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制度,并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示范、免费指导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门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工作。”
社会组织
农机维修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02803
拖拉机驾驶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培训课程对公民培训合格后,公民方可参加农机驾驶证的考试。”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鲁农机科字[2008]8号文件《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内容同上
公民
沂源县农业机械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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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鲁价费发【2012】51号初学:大中型拖拉机 700元/人次;小型手扶或方向盘拖拉机 400元/人次;联合收割机 800元/人次;   增学:方向盘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300元/人次;手扶拖拉机增学大中型拖拉机 300/人次元;方向盘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100元/人次;手扶拖拉机增学方向盘拖拉机 100元/人次;大中型拖拉机增学手扶拖拉机 100元/人次;大中型拖拉机增学联合收割机 300元/人次。
其他权力
3703
231002804
农机购置补贴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第十四条:购机者......。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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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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