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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科学技术局共有权力事项33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4项,其他权力1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1
有关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76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4.《淄博市地震安评性评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项目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2002年1月16日发布)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项目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3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省政府令第17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4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5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处罚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26日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6
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7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1.《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409号)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8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09
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设置)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1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不执行启用决定、不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和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通过,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事故。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0911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1.《专利法》(2008年12月主席令第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公民、  企业 
县知识产权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901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
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90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
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903
地震应急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2009年11月24日通过,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震应急避险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
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090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通过,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二)建设概况;(三)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四)设施配置与条件保障;(五)应急物资储备;(六)资金保障与使用;(七)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八)应急演练;(九)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
公开
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1
国家和省级科技惠民计划申报、管理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2〕127号)第九条: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等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申报、实施管理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第九条: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一)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周期内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等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03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申报
《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等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04
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
《淄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淄科发[2006]18号)及市科技局通知
企业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05
淄博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报
《淄博市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实施意见》(淄科发〔2010〕12号)第六条:保障措施 (一)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指导。
企业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06
市科技发展计划申报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教〔2013〕50号)第十条:(三)项目初评。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初步确定合格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市以下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初步确定合格项目,并出具项目推荐函,上报市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07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8
科技成果鉴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09
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三条: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
县科技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0
淄博市专利奖推荐申报
《淄博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淄政发〔2013〕36号)第九条:(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专利权人
知识产权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1
淄博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3】35号)第五条: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
知识产权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2
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镇(办)人民政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学校、卫生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3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备案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地震管理部门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4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技术方案备案审查
 1.《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6号,2011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技术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等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5
人工爆破报告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事业单位、企业等建设单位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6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九条:政府预案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
……
(五)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承担应急宣传任务的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0917
地震行政复议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1999年8月5日通过,1999年月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一)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损失、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二)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地震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震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地震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事项,地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
县地震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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