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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审计局共有权力事项23项,其中行政审批0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15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3701
对拒绝、阻碍审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处罚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70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370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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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3701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审计署令第9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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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3702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3703
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月鲁政发﹝2005﹞3号)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强制
3703230303704
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审计单位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1
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预算法》(2014年8月修订,2015年1月施行)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3.《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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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2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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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3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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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4
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0月市政府令第53号)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5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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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6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7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0月中办发〔2010〕32号)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8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十九条规:“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09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1.《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0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审计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2011年3月淄政办发﹝2011﹞31号)第七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请专家或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1
对县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2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3
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村居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淄政发〔2013〕46号)第二条第一款:“市、区县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村居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有关村居委员会成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4
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3715
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事项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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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3701
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备案制度
1.《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10月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对因变更、签证导致超出总预算或超过分项预算的5%并且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2011年3月淄政办发﹝2011﹞31号):四、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备案制度,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取证并予以确认。”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沂源县审计局法规科、沂源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沂源县审计局经贸审计科、沂源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办公室、沂源县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沂源县人民政府村居审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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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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