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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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5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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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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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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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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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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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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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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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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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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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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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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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6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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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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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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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38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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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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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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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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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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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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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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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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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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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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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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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我省《决定》.
2.源政办发【2010】118号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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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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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科(挂依法治县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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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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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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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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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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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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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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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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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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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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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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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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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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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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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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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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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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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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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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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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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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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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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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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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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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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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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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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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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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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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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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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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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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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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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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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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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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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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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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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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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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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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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4.源政办发【2010】118号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在沂源设立的其他律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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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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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律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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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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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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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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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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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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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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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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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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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源政办发【2010】118号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指导、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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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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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律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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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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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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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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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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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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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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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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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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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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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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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律师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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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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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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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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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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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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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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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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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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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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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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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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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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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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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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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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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09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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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义务主体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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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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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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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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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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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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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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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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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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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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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10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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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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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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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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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监禁刑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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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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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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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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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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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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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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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1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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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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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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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
(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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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所、法律服务所、所属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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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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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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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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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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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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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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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10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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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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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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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由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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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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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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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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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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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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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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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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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310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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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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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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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一百三十六条: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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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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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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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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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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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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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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