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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房产管理局共有权力事项104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5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15项,其他权力2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实施):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行为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6
对未现售备案、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预订款、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处罚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8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09
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行为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建设部第6号令)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0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得出租房屋,并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不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的,由相关部门停止其出租经营行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逾期不补办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承租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1
对出租房屋属于未登记、有产权纠纷、危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4日)第四条: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房地产的,出租无效,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2)《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9年6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租赁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2
对违反房地产转让规定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2001年8月15日实施)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1994年6月14日)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转让所得价款,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转让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罚款。
(3)《淄博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1999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转让所得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房地产权利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3
对测绘单位违反房产测绘管理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4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5
对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规定的处罚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告知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房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6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进行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1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或者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委托估价业务、违规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进行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5
对出租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实施)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8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师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29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估价师义务、索贿、受贿,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等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0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师或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1
对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规定的处罚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和房屋的具体情况告知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房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2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3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4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7
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8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39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0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1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或相关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2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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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3
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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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4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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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5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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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6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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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7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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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8
对违规取得廉租住房行为的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2007年12月1 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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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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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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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49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出售、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7年1月1日)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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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0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违反规定骗购、骗租或上市交易、转租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007年1月1日)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淄政发[2011]75号)第五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规出租、长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原价收回其所购住房;
(三)购房家庭不能对其高消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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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1
对房屋所有人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1999年5月1日)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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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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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2
对房屋所有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1999年5月1日)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所有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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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3
对违规取得或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4
对违规购买或使用限价商品住房行为的处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67号)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3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规出租、长期闲置、出借限价商品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5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实施)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
230232156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实施)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1
房屋所有权
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工本费:核发一本免收证书费,毎增加一本收10元/本,补证10元/本。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8)103号。
3.交易费:(1)商品房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经济适用住宅1.5元/㎡,非住宅8元/㎡;(2)存量房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非住宅8元/㎡;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3月16日发改价格[2011]53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7月28日鲁价费发[2011]87号)。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2
房屋抵押权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同上。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不收取费用。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3
房屋地役权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4
房屋预告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5
房屋更正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七十四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1.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因登记机构错误原因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6
房屋异议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七十六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七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21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无流程图
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7
撤销房屋登记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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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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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8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2、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城镇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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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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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3703
230732109
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通过)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测绘公司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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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淄博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办法》(淄政办发〔2013〕3号)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机构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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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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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732102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淄政发[2011]75号)第四十八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长期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第四十九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第五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取得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五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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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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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3
对廉租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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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4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出租人可以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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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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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5
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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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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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6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评估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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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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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7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建设部第8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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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8
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
沂源县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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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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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09
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双方当事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交易监理所、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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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0
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考核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发〔2013〕45号)第五条第一款: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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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1
对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监督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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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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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3
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9月15日鲁建发〔2010〕18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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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4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2.《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3日鲁建房字〔2003〕56号)第四条第二款: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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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
230932115
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监督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67号)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二)违规出租、长期闲置、出借限价商品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
住房保障家庭
沂源县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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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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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1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
沂源县政务中心房管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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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2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沂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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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3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入淄备案管理
《关于贯彻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字〔2004〕13号):四、关于异地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外省市进入山东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省及物业项目所在地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并主动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本省内跨城市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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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2.《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鲁建房字〔2009〕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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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5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9月15日鲁建发〔2010〕18号)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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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6
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省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25日建住房物〔2000〕008号)第一条: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3.《转发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建房字〔2000〕17号)第二条:2、为了较好的与国家级标准进行衔接,省级只设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授予山东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其考评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不再制定省级标准。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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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7
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上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国人部发〔2005〕95号)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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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8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关于印发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14日印发,淄编〔2010〕45号):(八)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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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09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125号发布,20007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一)、(二)、(三)第5项;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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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0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月、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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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1
参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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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2
物业服务用房备案、移交监督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企业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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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3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管理
住宅
淄政发[2011]46号第一章第四条中: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与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
第四章中第三十三条:收取实物配租租金时,对低保户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5%收取,其他家庭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场租金的15%收取。淄政发[2011]76第三十二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直管公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公民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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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淄政发[2011]46号淄政发[2011]76号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核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第六条: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中央、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区县及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不予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5
房屋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及复制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相关申请人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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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1.个人查询:10元/档次;单位查询:30元/档次。2.出具个人产权产籍证明:20元/档次;出具单位产权产籍证明:50元/档次;出具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10元/份。3.复印文字档案(A4纸):0.50元/张;复印图片、图纸档案(A4纸):2元/张。(鲁价费发[2014]39号)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年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市场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7
业主委员会备案
《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房产管理局物业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8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建设单位
房产管理局物业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19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
房产管理局物业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20
房屋租赁备案
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双方
沂源县政务中心房管部门窗口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淄价字(2002)159号,淄价字(2002)263号,鲁价费发(2002)171号: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元/套;非住房租赁手续费100平方米(含100)以下的120元/次,100-500(含500)的150元/次,500-1500(含1500)的200元/次,1500-3000(含3000)的300元/次,3000平方米以上的350元/次。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21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鉴定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城市危险房屋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22
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淄政发〔2011〕82号),积极推广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要依据分解下达的安居工程任务,2012年起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达30%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核补下年度农转用指标等方式予以奖励。实施配建的,要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不予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23
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管理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相关承租户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
不予公开
三级1个
大套170元/月、小套130元/月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
23103212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0项:“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门。”
3.《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级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源政字〔2017〕139号)附件1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处理决定:调整为备案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不予公开 三级1个 不收费 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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