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权力清单 - 县残联 - 残联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


残联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残疾人联合会共有权力事项7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0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征收
37032304058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四条: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代收;其它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沂源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行政给付
3703230505801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3.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9年5月鲁发〔2009〕12号)规定:(六)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实施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淄博市残联、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淄残联发〔2010〕34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
公民
教育就业部门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给付
370323050580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年8月鲁政发〔2013〕18号)第十二章规定: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就业年龄段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贴。
3.淄博市残联、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淄残联发〔2014〕33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公民
教育就业部门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给付
3703230505803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给付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二款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
公民
康复部(0-9岁在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残疾儿童)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行政给付
3703230505804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给付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公民
教育就业部门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确认
3703230705801
《残疾人证》办理及初审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四、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公民
权益部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58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年检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代扣办法由省和设区的市分别另行制定;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代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沂源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开
二级1个

Copyright 2011-2012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61号 电话:0533-3245084 备案号:鲁ICP备120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