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权力清单 - 财政局 - 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


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财政局共有权力事项53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5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8项,其他权力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3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机构或者机构负责人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7
对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8
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购人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0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投标企业和供应商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1
对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采购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府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2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3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4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5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6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财政预决算编制和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7
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8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19
对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0
对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二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2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3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4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5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6
对拒绝、阻碍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7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采购单位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8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29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单位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0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投标人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1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评审专家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2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审专家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3
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4
对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采购代理机构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1735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人员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60元每生每门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126号
行政裁决
3703230601701
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采购办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裁决
370323060170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1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监督局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2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购办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3
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会计人员
县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4
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5
对行政单位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6
对事业单位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7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1708
对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1
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日通过)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相关决算单位
县财政局预算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2
部门预算草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相关预算单位
县财政局预算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3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4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及使用、处置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行政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5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及使用、处置的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6
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处置、购置的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无流程图

其他权力
3703231001707
国有资产产权注册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国资办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Copyright 2011-2012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61号 电话:0533-3245084 备案号:鲁ICP备120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