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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总表

 

     截至目前,县旅游局共有权力事项54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48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权力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单位)的权力事项的真实性、设置合理性、权力分类、权力完善以及对权力清单清理总体工作等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个人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2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处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3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4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5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6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7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8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09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0
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1
对旅游经营者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2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3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4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5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6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个人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7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领队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8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导游、领队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19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0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1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2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3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4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5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6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7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8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29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0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1
对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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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2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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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3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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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4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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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5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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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6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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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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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8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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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39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的处罚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导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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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0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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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1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行为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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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2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行为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团队领队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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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3
关于对旅游经营者未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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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4
关于对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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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5
关于对旅游经营者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6
关于对旅游经营者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2.《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7
关于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经营单位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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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处罚
3703230204748
关于对景区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者强行出售联票行为的处罚
《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者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区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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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3703230904701
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旅游局编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企业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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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4702
旅游安全监督检查
《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企业
质量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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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4703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
质量监督科
向社会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4704
旅行社报送统计数据
1.《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
质量监督科
部门内部公开
三级1个
行政监督
3703230904705
对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
1.《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九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企业
质量监督科
向申请人公开
三级1个
其他权力
3703231004701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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