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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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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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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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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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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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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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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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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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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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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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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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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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370323
1006001 |
信访事项的受理 |
无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信访局办信科、接访科、网上信访科 |
部门内部公开 |
三级1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其他权力 |
370323
1006002 |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无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县信访局办信科、接访科、督查科、复查办、网上信访科 |
部门内部公开 |
三级1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其他权力 |
370323
1006003 |
信访事项
的复查复核 |
无 |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提出复核意见。”
2.《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08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4号)第三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沂源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 |
部门内部公开 |
三级1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
其他权力 |
370323
1006004 |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
无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一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信访局督查科 |
部门内部公开 |
三级1个 |
无 |
无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