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盐务局 
 

       目前,沂源县盐务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5601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零售盐业的单位或个人 20日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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