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防办 
 

       目前,沂源县人防办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5101-001 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 20日 3日 市人防办  
3703230105101-00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 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建设单位 20日 2日 市人防办  
3703230105101-003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拆除、报废许可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 5日 2日  
3703230105101-004 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许可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二十八条:“……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
单位、个人 20日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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