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局 
 

       目前,沂源县广播电视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3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3301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经营单位 20日 10日  
 3703230103302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22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原广电部令第2号第7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下放第49项 
设计工程单位 20日 10日  
370323010330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们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们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放映单位 60日 1日  
 
 

Copyright 2011-2015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61号 电话:0533-3245084 备案号:鲁ICP备120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