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执法局 
 

       目前,沂源县城管执法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6,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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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703230102301-001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一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
    2.《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在城市中设置各种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雕塑、橱窗、大型屏幕、霓虹灯等,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定期维护或更换。重要活动的横幅、标语,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过期的要及时撤除。”
   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2013年2月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章第十三条:“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2301-002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3703230102301-00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703230102302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230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2304 关闭、闲置或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县环保局  
370323010230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2306-001 环卫设施竣工验收、拆除审批 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3703230102306-002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9月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场、粪便处理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间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投资,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改变设施的用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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