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目前,沂源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280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7项:“项目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公民或社会组织 20日 4日  
3703230102802-001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驾驶证核发、变更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3.《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
农业机械及驾驶员 2日 1日  
3703230102802-002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6项:“项目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3.《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05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农业机械及驾驶员 2日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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