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 
 

       目前,沂源县环保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3801-00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60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0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15日
报告书3日;报告表2日;登记表1日 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勘察现场、网上公示时间。
3703230103801-002 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6、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建设单位 30日 6日 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网上公示时间。
3703230103802 排污许可证核发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 20日 5日 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勘察现场、网上公示时间。   
 
 

Copyright 2011-2015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61号 电话:0533-3245084 备案号:鲁ICP备120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