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 
 

        目前,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6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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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703230103601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单位、个人 30日 7日  
3703230103602-001 医师、护士、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民 30日 1日  
3703230103602-002 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公民 20日 1日  
3703230103602-003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 15日 1日  
3703230103602-004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医疗保健机构 60日 3日  
3703230103602-005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淄博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下放至“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公民 60日 1日  
3703230103603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疗卫生机构 20日 4日  
3703230103604-001 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日 4日  
3703230103604-00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民、企业 20日 4日  
3703230103605-001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临床医疗服务 再生育审批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4年5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公民 30日 8日  
3703230103605-00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审批”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公民 30日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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