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 
 

       目前,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3,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2401-001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涉路工程   建设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公民、企业 15日 7日          镇政府

县规划局

县国土局
 
3703230102401-002 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民、企业 15日 7日 县林业局  
3703230102401-00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民、企业 15日 即办  
3703230102401-005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民、企业 15日 7日  
3703230102402-001 机动车维修经营及驾驶员培训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日 7日  
370323010240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5日 7日  
3703230102402-003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15日 7日  
 3703230102403-001 道路货运、客运、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40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三十条:“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日 10日  
3703230102403-002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5日 7日  
3703230102403-00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5日 7日  

 

 
 

Copyright 2011-2015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振兴路61号 电话:0533-3245084 备案号:鲁ICP备1200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