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 
 

    目前,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收费
备注
3703230101801-00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民办企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以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10日  
3703230101801-00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1.《就业促进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企业 20日 5日  
 3703230101801-00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16〕34号) 附件2 项目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原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处理决定: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机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20日 10日
 3703230101802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 20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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