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学技术局 
 

       目前,沂源县科学技术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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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370323010090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准确定。”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日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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