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沂源县教育体育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是否
收费 |
备注 |
3703230100801-01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学前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
5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0801-02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
5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0801-03 |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
5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0802-00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7月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 |
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30日 |
5日 |
无 |
否 |
|
3703230100802-00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事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0日 |
5日 |
县委610办公室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