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提供方式 备注
1 经济和信息化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85号)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兑现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5〕9号)第12条: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化工、机械、纺织、轻工、建材、采矿等传统产业进行高端化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县里出资500万元设立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1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 经济和信息化局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兑现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5〕9号)第14条:县里每年设立100万元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引导工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企业研发、管理、生产、流通等领域的信息化水平和自动化能力。 企业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1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 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兑现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5〕9号)第15条:县里每年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不收费 每年1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5 经济和信息化局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兑现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1.《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宣传、培训;(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六)节能表彰、奖励;(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2.《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第38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五)节能宣传、培训;(六)节能机构能力建设;(七)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八)节能表彰、奖励;(九)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3、《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5〕9号)第16条:县里每年设立2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对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给予扶持。
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1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6 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兑现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县的若干政策意见》(源发〔2015〕9号)第22条:县里每年设立100万元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县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1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7 经济和信息化局

全县节能宣传周开展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关于2016年全省节能宣传周和全省低碳日活动的通知》(鲁经信协〔2016〕254号)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下发了《关于201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1179号),定于今年6月12日至18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6月14日为全国低碳日。
3.《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淄经信节字〔2016〕24号 )
社会 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处、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 不收费 节能宣传周 节能宣传周 主动 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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