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房管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

(服务指南)

住房保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3、《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一、提高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26号)“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资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市、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公民 街道办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公积金残联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     1、《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二、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房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 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3、《关于印发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10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公民 街道办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公积金残联 不收费 11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 其他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第八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法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其他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法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查阅 其他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法人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其他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民 财政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房源核验 其他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七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 法人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公示(服务指南) 其他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一条“(十一)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法人 工商局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 其他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条:“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法人 物价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公示 中介服务类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三条:“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法人 物价局税务局工商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 房地产估价 中介服务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法人 建设部 1995 971号文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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