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客运科)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关于完善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5)159号 经营业户 财政局 不收费 每年2月底前上报材料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维修行业管理所)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其他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7号,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维修质量鉴定机构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4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路网运行信息及时播发 公用事业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13年12月施行)第三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 公民
法人及社会组织
交警大队、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沂源分局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公开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路政宣传月”等路政政策宣传活动开展 公用事业 1.《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四、保障措施 18.加强路政政策宣传。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行。”
公民
法人及社会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其他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调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安全〔2014〕51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管辖水域内因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第四条:“海事调解工作原则上由负责调查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和主持。” 公民
法人及社会组织
需淄博市海事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交通运输局
驾培行业信息查询 其他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公民
法人及社会组织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根据职责权限,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驾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因此只能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质量情况;其他(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事项由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公示
8 沂源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1年3月施行)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2.《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通过,2008年7月施行)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七)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公民 老龄委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畅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1号)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五章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营运车辆
交通主管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7号标准:等级评定220元/辆次;二级维护竣工检测140元/辆次;级型复核60元/辆次;新入户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30元/辆次。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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