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认真落实国家、省确定的工作要点和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为核心,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重点,创新公开理念、方法、渠道,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建档案查阅

(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3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项目档案接收

(服务指南)

住房保障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并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成果等资料齐全;(二)真实、准确的反应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三)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建设单位 不收费 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通过,2008年10月施行)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3年3月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供热服务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热企业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热事故抢险抢修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折叠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服务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经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燃气经营企业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液化气供应

(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液化气经营企业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建设单位 鲁政办[1995]77号淄建发[2016]71号工程造价的2.6﹪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1〕6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推广站,负责《重点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危房改造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农村贫困人群 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单位 不收费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4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解释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2012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5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服务指南)

其他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二、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四)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强化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实行低票价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6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植物
科普教育

(服务指南)

其他类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日通过)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受益群体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7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办理联系单

(服务指南)

住房保障类 1.《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33号)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2.《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建发〔2016〕132号)。
施工企业 不收费 即办件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8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服务指南)

中介服务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第141号令)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依据具体检测项目定 依申请办理 直接提供 下属企事业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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