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林业局

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492号):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利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主动公开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林业局

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16﹞2号)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各行业、各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展开法制宣传教育”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两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林业局 全民植树宣传(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 1.《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林业局 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类     1.《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2.《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林农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林业局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省‘爱鸟周’,十一月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两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林业局 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其他类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两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林业局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指南) 公用事业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2.《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三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贴(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类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9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其他类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发布,2008年11月修订)第一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2.《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防火期内一月一次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0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火灾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公共安全类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发布,2008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建设指导(服务指南) 其他类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发布,200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其他类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发布,2008年11月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 政策支持  
13 沂源县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3.《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14 沂源县林业局 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公共安全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检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条:“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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