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科技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县科技局 开展“科技活动周”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 其他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国函〔2001〕30号)“科技部: 你部《关于拟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科技活动周’的请示》(国科发政字〔2000〕514号)收悉。同意自200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科技活动周’,在全国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活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 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科技局 鼓励创新创业政策措施宣讲培训 其他     1.《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13号);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
   
3.《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鲁劳社〔2003〕19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6号)“20.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围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对高校院所、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宣讲培训,发放科技政策明白纸、一览表,切实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知识产权局 专利宣传 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     《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13年9月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 一次 主动 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 :“一、(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三)公开公平,优质高效。要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符合条件者公平地提供服务与支持。要不断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质量,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 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地震局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周”活动开展 公共安全     《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2015年5月6日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所在的一周为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宣传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 一次 主动 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地震局 推广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技术 公共安全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 一次 主动 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地震局 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公共安全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通过,2010年9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报道和发布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24日通过,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在已经发布临震预警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二)加强震情监视,收集、汇总地震前兆与宏观异常信息,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三)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答复社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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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县地震局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公共安全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通过,2010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3.《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24日通过,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等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年 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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