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民政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联合发文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期限,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正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日期计算方式: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自申请人递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自签收日期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起的,自网上提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法定时限内办理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网站、民政官网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救灾捐赠活动开展 社会保障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全体公民 县慈善总会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

(服务指南)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各级民政部门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4 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县财政局、各级民政部门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5 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自然灾害救助 社会保障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十四条:“(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公共教育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 不收费 即时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社会保障类     1.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市民政局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等大单位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市民政局 不收费 年度 年度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沂源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 社会保障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市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办 不收费 六个月 六个月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 沂源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省财政厅要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财政局 不收费 次年8月1日前 次年8月1日前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退役士兵档案接收 社会保障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士兵 县人社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民政局安置优抚科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社会保障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91号)“自2008年起,凡新接收的无军籍职工由其户口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安置管理;市民政部门经审查无误后,交由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将无军籍职工安置到有关街道或乡镇;所在街道或乡镇按规定进行各种关系的交接,负责无军籍职工的日常服务管理。”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无军籍职工户口所在的街道或乡镇 不收费 当年10月底前 当年10月底前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地名信息、行政区域界线咨询

(服务指南)

其他类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8〕76号)第十一条:“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划管理中,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严格办事程序,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汇编行政区划手册。”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不收费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主动服用 直接服务
14 沂源县殡仪馆

殡葬服务

(服务指南)

其他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殡仪服务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落实政务公开,坚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阳光服务;坚持诚信服务,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区分明显;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网上服务、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 公民 淄价字(2015)113号。火化:普通炉120元/具,高档炉550/具。遗体接运:普通车20公里以内100元(超过20公里的,每超1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高档车30公里以内200元(购车价格20万元以上,超过30公里的,每公里加收5元,按违反里程计算)。馆外抬尸100元,消毒费:药物消毒20元,紫外线消毒30元。遗体冷藏80元/每天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5 沂源县殡仪馆 骨灰寄存 其他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公民 淄价字(2015)113号。普通木质骨灰架(半封闭):30元/个.年,普通木质骨灰架(全封闭):40元/个.年,铝合金高档架:60元/个.年。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6 沂源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民政部总政治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第三条:“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同承办。”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7 沂源县民生工作办公室  

临时救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 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16]9号) 困难群众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18 沂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为提高失能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护理补贴发放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采用因素分配方式给予奖补。”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沂源县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1-2级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不收费 20天 20天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9 沂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沂源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县残联、县财政局 不收费 20天 20天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0 沂源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 指南)

社会保障类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三)保障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沂源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县残联、县财政局 不收费 20天 20天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1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一、建立完善‘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规范人员资格审查审批、资金发放和组织参保、政府补助等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县财政局、卫计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22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基本养老服务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1、 《山东省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47号)“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31号)“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和有偿低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居住在城区的60岁以上、具有居住社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低保特困老人、困难优抚老人、子女残疾无人照顾的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以及80岁以上省内无子女照顾的空巢老人 县财政局、老龄委、人社局、各镇办、社区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购买服务
23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县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执法局、交通局、广电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4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社会散居孤儿 县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建设局、教育局、法院、卫计局、疾病控制中心、各镇办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5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1.《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函〔2007〕330号)“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通过“明天计划”长效运行,不仅治愈孤残儿童的身体疾患,而且要努力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手术康复对象包括: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及其他收养性福利单位)中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民政部门监护、应当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但因当地未建社会福利机构而分散供养的残疾孤儿。”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第二条第五款:“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残疾孤儿 县财政局、人社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6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县财政局、公安局、广电局、卫计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政策支持
27 沂源县民政局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8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事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上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县财政局、公安局、法院、残联、人社局、卫计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9 沂源县社会福利中心

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

(服务指南)

扶贫脱贫类 《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免费手术的意见》(鲁民〔2008〕55号)“从2008年起,为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具有手术适应症的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免费实施手术。”第四条:“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 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县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各镇办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0 沂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社会保障类    [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3〕103号)根据通省《通知》要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凡具有淄博市户籍,年龄在80至90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具体区分为80至90周岁、90至99周岁两个年龄段,分别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津贴标准。 具有淄博市户籍,年龄在80至90周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县财政局 不收费 30天 30天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31 沂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 

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民〔2010〕18号)“自2010年起,凡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均可以申请一次性入学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 县财政局 不收费 40天 40天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32 沂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公室 

医疗救助

(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号):“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50%-200%之间)和因病政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政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不收费 一个季度 一个季度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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