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信息查询

(服务指南)

其他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办法》(鲁编办发〔2013〕9号)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主要分为以下二类。第一类:由监督管理机构公开过的登记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是否已在本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当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信息、事业单位年检结果等。第二类: 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信息。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日期、变更登记结果、公告情况、已公开的年度报告等。”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第一类信息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第二类信息,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其合法利用目的的,应当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收费 能够当场答复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查询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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