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月1次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2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结果公布 法律和信息咨询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法律和信息咨询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的通知》:“五、具体安排(一)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九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每月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331投诉举报 法律和信息咨询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2号)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新建、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黑名单公布 法律和信息咨询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0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的指导、监督、集中公布和市局自办案件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公布、上报工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不收费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公告 法律和信息咨询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食药监餐〔2011〕233号)第六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综治办、街道办、教体局等单位 不收费 每年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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