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20个工作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场予以答复或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其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改版)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规模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补贴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改版)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县财政局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4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兽药经营者、使用者培训 公共教育类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77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每年一到二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83号)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3、《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 (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公布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根据要求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  
6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其他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强制免疫疫苗发放 公共安全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动物疫病扑灭、控制和防治、净化 公共安全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市场监管等 即办件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9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动物疫情监测 公共安全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年二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0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 其他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1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其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养殖企业(小区、场) 每年二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2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 其他 《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年二次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13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畜牧业保险补贴 政策支持     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2.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3.《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鲁农种植字〔2013〕16号)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市财政局、市保险公司 每年一次 主动服务 资金补贴  
14 沂源县畜牧兽医局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服务指南)

政策支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2.《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4.《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2〕28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财政局 每年一次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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