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公共安全类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 其他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2.《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2015〕1号)“三、加强人口疏散综合演练,提高民众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人口疏散演习演练。各级人民防空、民政、地震等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应急避难等预案要求,明确疏散路线、疏散方法、安置程序以及物资经费保障等内容,确保民众能够在灾后安全、迅速、有序进入疏散地域。要结合人民防空实战化建设和警报试鸣制度,加强民众的应急疏散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对接,相互支持配合,按照‘5、3、2’(即:省每5年一次、各市每3年一次、各县市区每2年一次)的演练制度要求,适时组织防空防灾综合性演练,切实提高城市居民应急疏散能力和疏散设施的综合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民政局、县应急办、县地震局等部门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其他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的通知》(鲁防发〔2014〕4号)“五、几点要求。(三)积极协调密切合作。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应急办、团委、妇联、科协等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在青少年素质拓展教育中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内容、增设相应训练器材与场所的计划方案,因地制宜地落实训练设施建设和训练器材配置,积极协助教学,及时解决教育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在校学生 县教育局、县应急办等部门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公用事业类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有偿使用收费问题的复函》(淄价字[2005]61号):与用户协商确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6 沂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其他类     1.《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八、加大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力度 (三)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将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巩固初级中学人民防空教育,逐步推开高中、大专院校的人民防空教育。人防民防教育要进机关、进事业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不断扩大教育面和教育成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2015〕1号)“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民众自救互救能力 9.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人民防空、应急管理、民政、地震等部门要积极推进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切实加大基层科普宣教力度,适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构建防空防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日、防灾减灾日、国防教育日等,搞好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和防范意识,使民众清楚防灾避灾方法,熟悉防灾避灾疏散设施位置,从容应对灾害事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办、县地震局等部门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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