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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拟订全县林业规范性文件。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负责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负责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

2

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管工作。

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实施。

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流沙工作,承担应对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负责绿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负责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

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3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培育和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5月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接到采伐申请书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转报或答复的;不按规定进行调查设计,调查情况失实的;超限额或违反规定批采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后验收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的;更新验收不及时,不按规定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不及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违反规定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5.《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8月14日执行)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6.<<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4月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和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加工与经营;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负责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组织、指导公益林管理。

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权管理。

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工作。

 

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4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县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管理和审批工作。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核准及保护监督工作。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珍贵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监测工作。

5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

依法查处涉林案件。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

6

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负责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

负责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8

负责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

  1.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指导全县果品(干果)的生产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

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的生产经营。

组织、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检验。

审核、申报林木良种。

9

负责林业资产、资金及项目管理

负责为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实施。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发布执行)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2.《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发布实施)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监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

筹集和管理县级林业基金。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0

承担推动林业科技进步的责任

负责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

组织、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制定全县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责任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的责任

1.《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第10号令)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12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编制、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4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未及时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迟报、瞒报森林火情的;未如实调查、鉴定和报告森林火灾损失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及调查处理。

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管理工作。

负责野外用火的审批和管理。

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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