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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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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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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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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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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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相关规划、政策的贯彻实施 |
根据国家、省、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研究提出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政策、措施。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通过,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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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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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督查验收 |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查工作,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择优列入县级项目库,并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争取列入国家、省、市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通过,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的。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通过,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县农发办对上报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编报,并上报市办。 |
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各项目区进行验收测评,并报市办申请验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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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
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争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增加开发资金投入。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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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 |
在项目建设中,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项目上。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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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工作 |
重点扶持龙头企业进行储藏保鲜设施、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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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技术培训和人员培训工作 |
定期对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财政部令第29号,2010年9月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推动农业信息化和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