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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指导拟订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相关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制定有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2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通过,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六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3.《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通过,2015年4月23日修订)第九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3
负责卫生应急与信息统计工作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八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县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4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县范围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工作 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对食品安全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
组织实施卫生法制建设,履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三条: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虚报、瞒报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八十五条: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6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第449号通过,2014年7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卫生部第80号令)第四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6.《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
负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6
负责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第309号通过,2004年12月修改)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相关措施。
负责妇幼保健院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7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行政许可、执业登记、校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1、《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7月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六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六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犯罪的。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后果严重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的政策、规定、标准。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通过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通过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通过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7.《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通过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四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8.、《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构成犯罪的。
9.《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0月通过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
1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6卫生部颁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的。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五十四条: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犯罪的。
13.《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8
负责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实施全县免疫规划及相关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9
负责全县卫生科技与对上交流工作 实施全县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全县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0
负责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五条: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第四十六条: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登记、注册和和管理工作。
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11
负责卫生保健和医疗保障工作 拟订全县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医疗保健工作。     1.《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国务院令第316号,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六条: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2
负责全县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开展全县城乡居民的健康教育,实施慢性病干预措施规划。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三条: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的,虚报、瞒报的。
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开展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和业务指导,指导和监督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13
承担县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和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 承担辖区卫生创建、清除“四害”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1996年6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
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三条: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第五十四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辖区氟中毒、克山病、寄生虫病等地方病的调查摸底及防治等县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承担辖区艾滋病高危人群监测和干预等县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4
负责全县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县安监、人社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章草案,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
负责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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