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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的方针、政策 拟订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指导工业企业的法制工作。
2
负责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第六十三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八十条: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八十一条: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三条: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或者间接干涉评标活动的;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接到检举和举报后未按规定组织处理的;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定期公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指导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该项项目,拟定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参与与拟定沂源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国内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企业科技和创新工作 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指导制造业发展。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第四十条: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3月省政府令第224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拟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
指导、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及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负责全县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4
负责经济运行工作 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监测、分析全县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经济运行。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原材料的产运需衔接和紧急调度。
研究分析全县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的建议和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国有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和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相关工作。
5
负责组织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2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第四十条: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
规划重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推进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和省级、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特色产业基地,推进产业集群发展,组织培育区域品牌。
6
负责指导企业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多种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多种所有制大企业大集团发展。     1.《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三十六条:侵占、毁损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中小企业合法财产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实施检查、审验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购买产品、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有偿服务的;违反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鉴定、培训、考核的;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企业管理、扭亏增效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研究提出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粗制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企业信息化推广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7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09年12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二十四条: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11月通过)第二十二条: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9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通过,2015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及广告业发展的工作。
负责全县军工、船舶、航空航天、核电装备等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军转民和军用物资采购的有关工作。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及生产、销售、安全等许可证照的审核申报。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负责对口支援和产业梯次转移工作。
负责茧丝绸行业管理和协调。
负责会展经济、创意产业的发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拓市场。
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全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牵头负责全县电动汽车试点工作和废旧电池回收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承担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
负责全县煤矿管理方面的工作 对县域煤炭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承办县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条: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2.《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对煤炭清洁利用进行监管,对全县煤炭生产、经营和燃煤单位的煤质进行检测、监督工作,对涉煤单位的储煤场地进行监督管理。
9
负责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执法工作 负责全县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执法工作,指导和推动电力体制改革。     1.《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贯彻执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及规程,拟订地方电力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组织执行年度发用电量计划。
11
负责县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县属工业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外资企业)和电力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复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办县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10
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工作 实施公有股权管理,公有资产经营考核和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第七十一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公有产权变动、处置的审批和备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等公有资产管理工作。
11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全县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
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不按规定办理审批、认定事项,或者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8月通过)第二十三条: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8.《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09年7月通过)第三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通过)第三十三条: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10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不按规定期限组织节能验收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1.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推进新能源开发和利用以及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
负责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和环保产业。
组织协调节能重要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提出鼓励发展和淘汰的节能设备、产品目录。
负责锅炉等用能设备的审批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节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
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12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 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淄博市信息化条例》(2008年8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拟订全县运输、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协调外贸货运和春运工作。
指导协调全县铁路道口监护管理。
13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 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淄博市信息化条例》(2008年8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全县重大信息工程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及全县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
负责全县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并进行行业管理。
制定有关网络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并监督执行,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
负责全县电子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
承担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指导推进城镇集体企业改革。
14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淄博市信息化条例》(2008年8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拟订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市场规范性文件,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监测分析工业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工业品的供求状况,组织调控生产与流通的衔接。
统一管理盐业工作。
15
负责企业对外经济工作 参与拟订企业利用外资有关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监督。     1.《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工作。
提出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和实施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自营进出口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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