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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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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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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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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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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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旅游业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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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政策、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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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涉嫌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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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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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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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推介和相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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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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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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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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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全县旅游景区总体发展规划,指导旅游区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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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旅游景区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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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涉嫌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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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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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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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旅游区、景点等旅游设施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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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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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各镇、街道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的指导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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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指导全县各级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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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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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业对外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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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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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全县范围内旅游者投诉案件及旅游经营者的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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