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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管局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承担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秩序的责任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规章制度并组织买施。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行业管理,提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2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
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责任,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工作。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工作。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 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四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监督住房资金的投向及运营。
承担县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负责全县房屋登记职责 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登记、房产交易市场监理和房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1.《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房屋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5 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等三部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4月通过)第三十条:不履行本办法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监督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6 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7

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第九十九条: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3.《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第四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协调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 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和国有房产监管运营 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国有房产监管运营。
9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全县房屋登记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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