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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全县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日常工作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承担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调研。
承担县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
2 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担拟订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担上级立法机关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依据)的解释工作;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3 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负责对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镇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
代表县政府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资格进行界定和确认,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发放、审验等工作。
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4 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的相关工作 承担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1.《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通过)第三十四条: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五条: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三十八条: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六十四条: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十条: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索取、收受贿赂的;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
承办由县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
指导、监督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县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负责全县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5 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负责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为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信息服务。
承办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的具体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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