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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
对广播电视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研究拟订全县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协助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2
组织和指导广播电视宣传 按照“对内凝聚力量,对外树立形象”的要求做好内外宣传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检查全县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执行情况。
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3
负责电影管理工作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定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电影院经营许可的审核 。
4
负责广播电视业务管理及科技研发 负责宾馆、饭店有线电视网络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构成犯罪的。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3次以上违规内容的。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站设立的审核。
指导广电科技工作,组织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5
负责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审核工作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备案审核。
6
负责监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监督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和有线电视专用网,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广播电视节目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取缔非法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维护广电设施安全,协助公安、安全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行为。
负责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指配。
7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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