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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的贯彻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定有关价费管理规范性文件。
2
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运用价格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综合分析、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组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会同统计部门公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3
负责价格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及相应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8月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服务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审核呈报国家、省、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制定省、市授权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指导镇价格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参与重要储备商品价格及风险基金的管理。
4
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依法监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审核呈报国家、省、市管理的收费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市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标准。
指导收费管理工作。
承担有关收费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5
负责市场交易价格监管 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法规、政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监管。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8月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服务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第二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房价格。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
承担房地产及市场交易价格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
6
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797号)第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十条: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
承担农产品及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
7
承担价格评估和价格鉴证工作 负责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工作。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02年7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涉案、涉纪、涉税物品价格鉴证和价格评估工作。
8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给付使用。   1.《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9
承担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    1.《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指导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工作。
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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