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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贯彻实施人防政策和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全县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2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构成犯罪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6.《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7.《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3月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8.《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县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批准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3
负责贯彻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类别、标准和规划,并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省人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人防要求落实情况。
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
4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负责人防指挥中心、人防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预案、具体行动方案的制定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利用人防战备资源为社会实践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服务。
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及县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5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建设 负责县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
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
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6
负责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                                                   
4.《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
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人防系统战备值班和应急值班工作。
7
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及投资融资优惠政策的制定 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资融资优惠政策。
8
战时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管制,组织群众疏散和隐蔽,消除空袭后果,提供后勤保障 战时在县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lO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为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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