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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拟订全县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5月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2006年7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四十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五条: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六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条: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组织管理全县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3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调查工作 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五条: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令415号) 第三十五条: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国务院令473号)第三十七条: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六条: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
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社情民意调查。
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4 负责全县性的基本资料与信息统计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1.《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通过,2004年5月修正)第二十条: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第三十九条: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第四十条:泄露国家秘密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6 组织指导全县及协助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四十五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协助各乡镇、各部门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
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监督管理上级业务部门、县划拨的统计经费。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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