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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起草和贯彻执行审计法规政策工作 负责起草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2 承担直接审计工作的责任 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对直接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负责审计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负责审计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负责审计镇(街道办、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负责审计县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负责组织审计县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规定审计事项。
3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按规定组织审计县直机关、县属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4 负责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5 负责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6 负责督促审计结论的落实 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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