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及
协调配合机制 |
相关依据 |
事 例 |
1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
卫生局 |
1、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禁止利用B超、染色体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B超执机单位、执机人员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年内组织开展对B超及其他有关性别鉴定技术设备管理的督查活动。 2、各医疗卫生部门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作引产手术前,审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审验率达到100%;无证明的不予进行引产手术,并立即通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2002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
5.《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直相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通知》(厅发[2013]26号)
6、《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 |
2013年10月25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计生局等部门联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城某社区某卫生室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2014年3月县食药局对该卫生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卫生室2013年9月27日在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下,购进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1盒、米索前列醇片1盒在卫生室使用,2013年10月24日,已使用,售价分别为22.00元/盒、7.00元/盒,货品价值金额共计29.00元,违法所得为29.00元。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依法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管理监督,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 |
公安局 |
依法查处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 |
县妇联 |
组织育龄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
2 |
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目标责任 |
县纪委、县监察局 |
1.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做好并指导各镇(办)纪检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失职、渎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工作。 2.查处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年内立案率达到100%,处结率达到95%以上。 3.对违纪党员、干部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到位,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4.对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等特殊人群中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处理。 |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2002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
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3〕15号文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4〕22号)
7.《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淄发〔2007〕17号)
8.《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政府关于贯彻省22号文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5]3号)
9.《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直相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通知》(厅发[2013]26号) |
2015年1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财政局、县计生局等相关单位密切协作配合,顺利迎接了全市党政线考核工作。 |
县委组织部 |
1.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坚持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2.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人口计生干部培养,选拔年轻优秀的干部充实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力量;3.协调有关部门和党校,定期对镇(办)党政分管领导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培训;指导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实施人口计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4.加强对全县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5.在选举安排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开展评先树优活动时,要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政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干部给予提拔重用。 |
县委宣传部 |
1.协调配合文化、广电、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2.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3.把提高人口素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协调县属新闻媒体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开展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4.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双进双建”及关爱女孩等活动,纳入“三下乡”和“四进社区”活动之中。 |
县人民法院 |
1、依法受理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的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及执行情况。 2、依法审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及妨碍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诉讼案件情况。 |
县人社局 |
1.按照市政府《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精神,做好奖励对象认定及养老补助统筹工作。 2.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的规定,将有关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3.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聘干、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并严格审查把关。 4.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开展评先树优活动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5.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双女”家庭等计划生育家庭在参加新农保、养老等保险的优先优惠政策。 6.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农村双女户,优先安排或介绍就业,优先安排参加上岗、就业培训和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并减免培训等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7.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退休金制度,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制度,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
县财政局 |
1.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人口计生事业财政投入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 2.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生技术服务费、奖励扶助制度、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报酬等专项经费。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4.认真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源政办发〔2011〕84号)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产破产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经费纳入预算。 5.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治理社会公众人物、高收入者等特殊人群违法生育行为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工资统发单位有关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
县公安局 |
1.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对违法生育的迁移人口,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2.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及时向所在镇(办)计生办提供出生人口落户信息。 3.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率达到93%以上,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现居住地镇(办)人口计生部门。 4.依法查处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 5.配合做好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期内总人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人口数据。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非法婚姻、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综合治理工作。 7.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
县民政局 |
1.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的规定,将有关计生家庭的扶持救助政策落到实处。2.宣传贯彻《婚姻法》,鼓励婚姻当事人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引导新婚青年进行免费婚前体检,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等有关工作。3.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级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加强薄弱村(居)班子建设,协助做好计生薄弱村(居)帮扶工作。 4.指导各镇(办)民政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救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贫困的不予救助。 5.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认真核查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收养登记核查率达到100%。 6.会同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抓好非法婚姻、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综合治理工作。 7.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宣传部门抓好落实。 8.配合做好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结婚、离婚登记和收养登记情况。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依法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管理监督,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做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及“两非”案件处理情况。 |
县卫生局 |
1.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性别比控制工作,禁止利用B超、染色体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B超执机单位、执机人员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年内组织开展对B超及其他有关性别鉴定技术设备管理的督查活动。 2.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防治工作,加强遗传优生、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有效控制出生婴儿缺陷发生率。3.配合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 4.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作引产手术前,审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审验率达到100%;无证明的不予进行引产手术,并立即通报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在接受产妇时,应认真审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对无证人员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县人口计生部门。 6.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淄发〔2011〕10号)的规定,制定有关政策落实的具体规定。 7.严格控制节育手术责任事故发生。 8.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9.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