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机构编制 
中央编办召开部分中央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座谈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4 21:29:09 访问量:1852
 

   近日,中央编办召开部分中央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座谈会, 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作重要讲话,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了交流发言。

  张崇和同志指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清理规范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今年7月上、中旬,为推动这项工作,中央编办组织了8个调研组,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共30个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和座谈交流情况看,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张崇和同志要求,清理规范工作要突出重点,主要是摸清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机构应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机构应予以整合;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消化,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基础上,明确要撤销、整合的机构和要调整的编制。

  张崇和同志强调,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握好清理规范的政策要求。一是把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不管是审批设立、登记设立还是部门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规范范围。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也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属于事业单位,没在事业单位登记局登记,不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二是落实规范的要求。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应予撤销或整合的事业单位,要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明确意见。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施规范;条件不具备的,可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实际条件的形成,逐步予以规范。三是与科学分类相结合。要将清理规范作为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基础,将清理规范同模拟分类相结合。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能否通过清理规范转为行政机构,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能否通过清理规范调整为财政补助单位等问题,可以进行研究,但解决这些问题,要结合下一步分类工作进行。四是与行业改革相衔接。对行业改革方案已经明确转企,经中央编办批复撤销或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核销了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对行业改革方案明确转企,未核销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纳入清理规范范围,但下一步要按转企方向改革。

  张崇和同志要求,清理规范工作要保证质量和进度,做到工作实、底数清、问题准、情况明,统计分析的情况精准,实施规范的意见有操作性;要按照《通知》要求,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在2011年底前报中央编办。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要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打下坚实基础。(来源:中央编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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